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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824号原告:韦某甲,女,壮族,农民。被告:韦某乙,男,壮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4月13日待裁事项:原告韦某甲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甲负担。审判员  邓颖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峻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