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824号原告:韦某甲,女,壮族,农民。被告:韦某乙,男,壮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4月13日待裁事项:原告韦某甲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甲负担。审判员 邓颖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峻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