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许为付与宋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为付,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为付。被执行人宋毅。申请执行人许为付与被执行人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邮民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宋毅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许为付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8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宋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目前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宋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民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毛国平代理执行员 丁庆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正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