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2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季言成与满大永、孙海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满大永,孙海红,季言成,满如意,甘夫然,刘东生,满小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2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满大永。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言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满如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夫然。原审被告刘东生。原审被告满小翠。上诉人满大永、孙海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民初字第4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满大永、孙海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裕华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