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民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许连明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连明,许玉香,林婷,许红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终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连明,住东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玉香,住东丰县。原审第三人:林婷,住深圳市龙华新区。原审第三人:许红,住长春市朝阳区。上诉人许连明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许连明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其自动撤回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海审 判 员 关大力代理审判员 肖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