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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成都鑫跨龙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为天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鑫跨龙建材有限公司,成都为天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3-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鑫跨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天生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孝蓉,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为天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富林。关于成都鑫跨龙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为天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都为天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人成都鑫跨龙建材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成都为天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供应聚羧酸减水泵送剂,用于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的大邑县红光四期新居工程项目。因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未向成都为天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修建x项目的工程款x万元(大写x整)。二、冻结期限:x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可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