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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郭反修与李其超、文和平、 叶祖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反修,李其超,文和平,叶祖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1144号原告郭反修,男,生于1963年6月7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其超,男,生于1972年9月16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文和平,男,生于1965年9月1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苟角。被告叶祖明,男,生于1968年7月7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反修诉被告李其超、文和平、叶祖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于2016年3月15日书面通知原告接本通知之日七日内向我院预交案件诉讼费,但原告逾期未交纳,亦未申请缓交、免交或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原告郭反修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交纳案件诉讼费用,亦未申请缓交、免交或者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反修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胡道凤人民陪审员  陈卫东人民陪审员  陈文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阳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