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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778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已付)。书记员  赵舟航审判员  黄永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舟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