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778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已付)。书记员 赵舟航审判员 黄永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舟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