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潘吉人与谢桂松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吉人,谢桂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505号原告潘吉人。被告谢桂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吉人诉被告谢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其他收入)13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桂松银行存款(其他收入)13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煜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