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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潘吉人与谢桂松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吉人,谢桂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505号原告潘吉人。被告谢桂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吉人诉被告谢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其他收入)13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桂松银行存款(其他收入)13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煜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