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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朱某某、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495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刘高祥,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冯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认为诉讼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希望能和被告庭外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某某、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雪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寒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