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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02陈远鸿,邱蕾与张丽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鸿,邱蕾,张丽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95号之二原告陈远鸿,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邱蕾,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泳诚,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常乐,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国,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杨波泰,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丽,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9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丽国名下价值92万元的财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廖泰琳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洵娴谢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