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唐波与赵泉清、谢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波,赵泉清,谢慕,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唐波。被执行人赵泉清。被执行人谢慕。被执行人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法定代表人赵泉清,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赵泉清,该董事长。被告长沙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吴涛,该董事长。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43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泉清、谢慕、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泉清、谢慕、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703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泉清、谢慕、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得收入17070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