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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925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9**民初57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金玲,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被告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褚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刘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晓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