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925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9**民初57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金玲,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被告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褚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刘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晓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