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孙滢欣与杨晓雪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滢欣,杨晓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孙滢欣,女,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杨晓雪,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孙滢欣申请杨晓雪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晓雪应支付申请人孙滢欣案款24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执18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明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