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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濮阳市开州路顺成钢模板租赁站与刘新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开州路顺成钢模板租赁站,刘新喜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9号原告濮阳市开州路顺成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南段。经营者张顺成。委托代理人王留顺。被告刘新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开州路顺成钢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刘新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新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新喜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开州路顺成钢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玉霞审 判 员  孙燕燕人民陪审员  张艳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利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