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郑伟腾与王艳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腾,王艳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3337号原告郑伟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宇凌,男,汉族,系原告同事。被告王艳燕,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的原告郑伟腾诉被告王艳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伟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 艳人民陪审员 陈 琼人民陪审员 田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