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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6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神飞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神飞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石油有限公司,张仁飞,陈春芬,张仁周,张金曼,张茜茜,山东大鱼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610-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23号。负责人鲍军民,行长。被执行人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朝阳西路818号。诉讼代表人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管理人负责人为于杰。被执行人神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558号。法定代表人叶添,经理。被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开发区机场大道4405号法定代表人张仁飞,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仁飞。被执行人陈春芬。被执行人张仁周。被执行人张金曼。被执行人张茜茜。被执行人山东大鱼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渔岛路228号。法定代表人王祖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烟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荣成市神飞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神飞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世纪石油有限公司、张仁飞、陈春芬、张仁周、张金曼、张茜茜、山东大鱼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永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