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周崇新强迫卖淫、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589号罪犯周崇新,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荔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崇新犯强迫卖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周崇新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桂市刑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周崇新于2013年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8年4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周崇新减刑一年八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周崇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崇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9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1.1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崇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崇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6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