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焦安平与李彤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安平,李彤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焦安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3日,宁夏彭阳县人,住彭阳县,农民。被执行人李彤桐,男,汉族,生于1993年10月23日,宁夏彭阳县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02号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彤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彤桐在中国农业银行固原分行城区分理处的账户存款30625.00元(账号为:6228481******748462),扣划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海向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