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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红旗申请执行河南加宝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旗,河南加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旗,男,汉族,1958年06月2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河南加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张凤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加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开发的东京国际商住小区第7幢西单元18层西户、7幢中单元27层西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楷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