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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军旗与陈学军、安阳博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旗,新乡市辉郑农牧有限公司,陈学军,安阳博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623号原告赵军旗,男,1972年2月1日生。被告新乡市辉郑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辉。被告陈学军,男,1975年9月1日生.被告安阳博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军。原告赵军旗与被告新乡市辉郑农牧有限公司、陈学军、安阳博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以右侧根骨粉碎骨折行为极为不便,且向法院诉讼路途遥远,不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许 霞代理审判员 尚 洋人民陪审员 杨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