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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钟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2刑初12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系个体务工人员。2014年9月因开设赌场被石家庄市元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5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泮志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左右,“三哥”(身份不明)承租了石家庄市某街与某路交叉口某家园,设置百家乐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违法活动,从中渔利。2015年4月,被告人钟某开始为该赌场组织客源,并收取1万元好处费。案发后,公安人员在该赌场查扣百家乐赌博机14台,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查扣的百家乐游戏机一组14台位均为电子赌博机机型。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左右,“三哥”(身份不明)承租了石家庄市某街与某路交叉口某家园,设置百家乐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违法活动,从中渔利。2015年4月,被告人钟某开始为该赌场组织客源,并收取1万元好处费。案发后,公安人员在该赌场查扣百家乐游戏机14台,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查扣的百家乐游戏机一组(十四台位)均为电子赌博机机型。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甲、何某、吴某、蒋某、胡某、张某乙、赵某、张某丙、李某、罗某、张某丁、宋某、郝某、于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钟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涉案赌博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胤审 判 员 高 欢人民陪审员 杜 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