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与王彭飞、王俊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王彭飞,王俊,王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30号。负责人朱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岗,淮安市淮安区钦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彭飞。委托代理人李志峰,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被告王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彭飞、王俊、王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4元(原告已预交8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扬代理审判员 牛金龙代理审判员 江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左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