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荣与赵春艳,王伟,衡彪追加被执行主体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赵春艳,王伟,衡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异6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女,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赵春艳,女,汉族,1973年3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85年12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第三人:衡彪,男,汉族,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乌证内字第37997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荣申请追加第三人即被执行人赵春艳的配偶衡彪为被执行人,后又撤回追加衡彪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荣撤回追加对衡彪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荣撤回对第三人衡彪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 新 平审 判 员 高 俪 琼代理审判员 古丽加瓦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