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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铁房地产集团杭州京兆置业有限公司与尹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房地产集团杭州京兆置业有限公司,尹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108号原告中铁房地产集团杭州京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丽青、王孟飞,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房地产集团杭州京兆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尹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铁房地产集团杭州京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尹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铁房地产集团杭州京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富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