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0民初92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杨秀志,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道基,盱眙县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4月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秀志,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道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1997年原、被告相识,2000年4月22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3月18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王某乙。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扬言要杀死原告,且自2012年原告在盱眙县城带小孩念书,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具状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乙随原告生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某甲辩称,双方感情很好,虽然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被告相识,2000年4月22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3月18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王某乙。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甲系合法婚姻,且经自由恋爱,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生育一女王某乙,夫妻更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创美好生活。双方婚后虽发生一些矛盾,但双方均应理性应对,只要双方能多交流沟通,相互理解,是能和好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曹爱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容 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