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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执字第10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辅权与戴孟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辅权,戴孟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1045-1号申请执行人张辅权,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戴孟思,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张辅权与被执行人戴孟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被执行人购买的罗源县松山镇松岐路1号滨海新城罗昌苑5号楼501单元商品房已被我院查封,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并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罗执字第10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郑立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