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纪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1076号原告纪某。委托代理人张玉玲,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纪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纪某负担。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