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行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黄来强与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来强,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6行初92号原告黄来强,男,汉族,1943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大有正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8422-9。法定代表人刘辉,局长。原告黄来强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受理后,原告以所申请事项被告正在答复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来强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来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来强负担。审 判 长 陈利斌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人民陪审员 张贵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