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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33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吉牛彝布犯招摇撞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牛彝布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33刑初15号公诉机关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牛彝布,又名“吉牛五子”,男,彝族,1988年3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2015年8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马边彝族自治县看守所。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牛彝布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征得被告人吉牛彝布的同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牛彝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牛彝布多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得现金共计3000余元、节能灯泡一个、乳猪一只、中华香烟和软云香烟各一包:1、2011年的一天,吉牛彝布冒充自己是本县公安局110民警,谎称自己的父亲是煤矿老板,与被害人啥某谈购其房子事宜。二人谈妥后,吉牛彝布以当天日子不好为由,称三天后交房款,并向啥某借1500元现金。啥某基于对人民警察的信任,将1500元现金出借给吉牛彝布。三天后,啥某无法联系上吉牛彝布,得知被骗后,四处寻找吉牛彝布,最终要回1500元现金。2、2014年5月一天,吉牛彝布着人民警察制服,驾驶面包车窜至本县高卓营乡派出所,冒充自己是本县苏坝乡派出所民警,取得该派出所民警的信任并在该派出所吃过午饭后,邀约协警格某一起到高卓营乡场镇闲逛,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嗣后,吉牛彝布冒充高卓营乡派出所新来民警骗取了高卓营场镇一商户罗某现金300元和一个售价25元的节能灯泡。3、2014年7月25日,吉牛彝布着人民警察制服,冒充本县三河口派出所民警到美姑瓦侯派出所“办事”。吉牛彝布冒充人民警察分别到该派出所协警阿某的小卖部处,骗取一包售价50元的中华香烟;到瓦侯乡场镇欧某商店骗取了一包售价25元软云烟,而后再去拿烟时遭到欧某的拒绝。当晚,吉牛彝布邀请瓦侯派出所民警吃饭,冒充自己是瓦侯乡派出所民警,拖欠饭店老板唐某200元餐费至今未付。4、2014年9月一天,吉牛彝布冒充本县三河口派出所民警到本县大风顶森林公安派出所闲耍,碰巧被害人罗某1邀请该派出所民警到自己家里吃饭,吉牛彝布也一同前去。席间,吉牛彝布以自己是烟峰派出所民警准备到大风顶森林公安派出所任副所长为由,向罗某2借400元现金作为给其儿子的见面礼未果。次日早晨,吉牛彝布又冒充人民警察找到罗某1骗取了500元现金。吉牛彝布冒充人民警察,与被害人严严卡日在罗某1家吃饭认识后,让严严卡日为其购买了一只乳猪。嗣后,罗某1、严某多次联系吉牛彝布还钱,都被吉牛彝布以种种理由推脱。5、2014年10月一天,吉牛彝布在本县荣丁派出所门口搭乘被害人周某的车到乐山市中区肖坝派出所下车,并冒充自己是该派出所的民警,骗取了周文420元现金和80元的车费。嗣后,周某要回400元现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吉牛彝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欠款记录、证明、辨认笔录、被害人罗某、周某、罗某2、罗某1、严某、吉某、唐某、吉某、欧某、阿某、娄某的控诉、证人硕某、千某1、千某2、曲某、格某、阿某1、张某、阿某2、曲某1、啥某、俄某、王某的证言、情况说明、视频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牛彝布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冒充人民警察进行诈骗,破坏了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牛彝布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吉牛彝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吉牛彝布多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从重处罚。本院在量刑时,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裁量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牛彝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东昊附:本案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