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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张金金申请李洋洋(又名李林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金,李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金,女,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李洋洋(李林洋),男,1988年5月21日生,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金金与李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成下落不明,且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光辉审判员  袁本华审判员  乔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艳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