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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杨荟与葫芦岛中盟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荟,葫芦岛中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杨荟,住葫芦岛市新区。被执行人葫芦岛中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华。申请执行人杨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葫芦岛中盟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葫劳人仲字(2015)第3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葫芦岛中盟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杨荟补偿金341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葫芦岛中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华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葫芦岛中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华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05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