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婷婷与陆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婷婷,陆青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861号原告:杨婷婷,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六安市霍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丹新,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白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青华,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六安市金安区人,初中文化,农民(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杨婷婷与被告陆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洁独任审理。原告杨婷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婷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婷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九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