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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3539号原告王,农民。被告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雷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