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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罗国翠与谢伍杰、谢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翠,谢伍杰,谢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705号原告:罗国翠,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广,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伍杰,无职业。被告:谢泽强,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国翠诉被告谢伍杰、谢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国翠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谢泽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国翠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泽强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翠撤回对被告谢泽强的起诉。审 判 长  胡 军代理审判员  徐函函人民陪审员  徐春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