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罗国翠与谢伍杰、谢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翠,谢伍杰,谢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705号原告:罗国翠,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广,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伍杰,无职业。被告:谢泽强,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国翠诉被告谢伍杰、谢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国翠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谢泽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国翠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泽强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翠撤回对被告谢泽强的起诉。审 判 长 胡 军代理审判员 徐函函人民陪审员 徐春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