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邱振宇、贺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邱振宇,贺娇,四川欢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07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熊津成,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海,四川同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邱振宇,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贺娇,女,汉族,1982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四川欢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碧云路1号7栋4单元3楼4号。法定代表人:邱振宇。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邱振宇、贺娇、四川欢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邱振宇、贺娇、四川欢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方利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