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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叶丽平与叶仁弟、张美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平,叶仁弟,张美仁,泮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81民初63号原告:叶丽平。被告:叶仁弟。被告:张美仁。被告:泮华文。原告叶丽平与被告叶仁弟、张美仁、泮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叶仁弟、张美仁共同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4年10月29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泮华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叶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仁弟、张美仁、泮华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叶仁弟和被告张美仁于1996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4日登记离婚。2014年6月29日,被告叶仁弟向原告叶丽平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款限2014年9月28日前归还。被告泮华文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借款后,被告叶仁弟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29日,被告泮华文支付了利息800元。对剩余借款本金及之后的利息三被告怠于偿还,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叶仁弟、张美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叶丽平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4年10月29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泮华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叶仁弟、张美仁、泮华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陈丽人民陪审员  扈炳祥人民陪审员  廖春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季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