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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宋金娥、丁宽玉与白增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娥,丁宽玉,白增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671号原告宋金娥,女,1958年7月4日生,汉族,住冠县,现住冠县。原告丁宽玉,男,194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宋金娥丈夫。被告白增坤,男,1971年8月16日生,回族,住冠县。原告宋金娥、丁宽玉诉被告白增坤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白增坤驾驶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白增坤驾驶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坤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