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管理有限重庆长寿分公司与李文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李文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182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1038944XW。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吉初,男,1982年1月16日,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清娥,女,1979年10月9日,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资兴市,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文元,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被告李文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