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简晓华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高新区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晓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高新区店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859号原告简晓华,男,回族,1969年3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西门内大街立生油铺胡同45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90309301X。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58123303Y。法定代表人乔红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旭,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高新区店,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迎水道138号负一层及地上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34464590。法定代理人郑伊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旭,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晓华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高新区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晓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晓华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奕附:本案所引用之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