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4

案件名称

聂龙海与王进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龙海,王进明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510号原告聂龙海。委托代理人江腾福,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进明。原告聂龙海诉被告王进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3月14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聂龙海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龙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龙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7.5元,由原告聂龙海负担。审 判 长  彭露露审 判 员  许继学人民陪审员  王旖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