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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渭源县某某乡人民政府因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源县某某乡人民政府,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3执保6号申请执行人渭源县某某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乡长。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申请保全人渭源县某某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保全人李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甘1123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保全人李某某在银行账户的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李某某在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账户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永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