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3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廊坊市晖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晖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215号原告廊坊市晖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洪洙,职务总经理。地址廊坊市安次区蓝波湾小区9-3-501室,办公地颐和佳苑物业办公室。委托代理人刘文来,廊坊市广阳区新开路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晖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晖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晖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晖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廊坊市晖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