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信浉执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传政诉余雪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政,余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信浉执字第220-2号申请执行人:陈传政,住信阳市。被执行人:余雪,住信阳市。申请执行人陈传政诉被执行人余雪租赁合同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余雪帐号资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恩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再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