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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信浉执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传政诉余雪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政,余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信浉执字第220-2号申请执行人:陈传政,住信阳市。被执行人:余雪,住信阳市。申请执行人陈传政诉被执行人余雪租赁合同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余雪帐号资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恩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再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