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0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谭相圈、莫春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谭相圈,莫春桃,谭永凡,陈美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02民初597号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来宾市盘古大道***号。代码:67770587-0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韬,该银行法律合规部经理。被告谭相圈。被告莫春桃(系被告谭相圈之妻)。被告谭永凡。被告陈美丽(系被告谭永凡之妻)。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谭相圈、莫春桃、谭永凡、陈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陈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相圈、莫春桃、谭永凡、陈美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诉称,被告谭相圈、莫春桃向原告借款20000元逾期未全部偿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谭相圈、莫春桃偿付尚欠的借款本金19022元及其利息510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保证人谭永凡、陈美丽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谭相圈、莫春桃、谭永凡、陈美丽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8日,被告谭��圈、莫春桃、谭永凡、陈美丽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谭相圈、莫春桃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于种蔗的补充资金,执行年利率9.225%,借款期限为2012年8月8日起至2014年4月7日止,被告谭永凡、陈美丽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谭相圈、莫春桃发放了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谭相圈、莫春桃没有按时还清借款,被告谭永凡、陈美丽也未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2016年2月20日,被告谭相圈、莫春桃尚欠原告本金19022元、利息5103元未还。原告多次向四被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农户小额借款申请书、借款保证承诺书、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借款借据等证据予以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谭相圈、莫春桃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被告谭相圈、莫春桃在借款到期后没有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归还尚欠借款本金、利息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谭永凡、陈美丽作为上述借款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实体的审理,本院依法缺席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相圈、莫春桃应偿还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9022元。二、被告谭相圈、莫春桃应偿付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9022元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被告谭永凡、陈美丽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即201.5元,由被告谭相圈、莫春桃、谭永凡、陈美丽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交付给原告。以上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德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双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