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民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智良、李公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智良,李公良,高清锁,吴文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智良,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公良,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一审被告:高清锁,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一审被告:吴文权,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再审申请人王智良因与被申请人李公良及一审被告高清锁、吴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2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智良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李公良主张出借20万元现金给本人,应当举证证明,但李公良没有提供从其公司拿钱的财务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出借了20万元现金。原判决仅根据一张借条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缺乏证据证明。2.吴文权在借条中的签名没有写明是担保人,在吴文权一、二审未到庭的情况下认定其为担保人,可能与事实不符。(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借条及本人和高清锁关于案涉20万元系全椒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欠钢材款的陈述,可以认定本人和高清锁出具案涉借条系对该欠款数额的确认。既然认定出具借条是对欠款数额的确认,则案涉20万元是钢材款而非借款,应由五建公司偿还,但二审法院却按民间借贷纠纷判决本人和高清锁偿还借款,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1.案涉借条不仅有王智良签名,还有高清锁和吴文权签名;李公良经营公司从事钢材贸易也具有出借20万元现金的能力;王智良关于案涉20万元系全椒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欠钢材款的主张,李公良并未认可,王智良和高清锁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且案涉条据是借条而非欠条,故其主张不能认定。据此,原判决认定存在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2.吴文权应诉时已知道李公良向其主张担保责任,但未对此作答辩,一、二审法院推定其为保证人亦无不当。且,吴文权并未对此上诉或申请再审。(二)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如前所述,王智良和高清锁关于案涉20万元系全椒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欠钢材款的主张不能认定,但两人的有关陈述印证了20万元债务数额的真实性。二审法院判决王智良、高清锁偿还该20万元本息并无不当。综上,王智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智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袁玉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张 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