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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鸿德景坤木业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冠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鸿德景坤木业有限公司,廊坊市冠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03民初1043号原告北京鸿德景坤木业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郑王坟万柳桥南97号6号楼319室。法定代表人穆清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凤荣,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市冠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与建设路交口。法定代表人杨振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岭,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北京鸿德景坤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冠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易丽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鸿德景坤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穆清冉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凤荣,被告廊坊市冠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俊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鸿德景坤木业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长征驾校四合院木艺施工承包合同》、《长征驾校四合院门头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四合院的木艺制作安装、四合院内的木艺门头制作安装,价款分别为10万元、5.1万元。如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保质保量履行合同,木艺及门头制作安装完毕经验收交付使用。但被告给付原告部分费用,尚欠61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610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被告廊坊市冠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对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部分认可。2、被告方对原告方施工量双方未结算,原告方实际施工量无法确定。3、合同约定工程结束甲方验收合格后才付尾款,现在该工程未验收,不具备付款条件。4、被告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长征驾校四合院木艺施工承包合同》、《长征驾校四合院门头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长征驾校四合院的木艺制作安装、四合院内的木艺门头制作安装承包给原告,价款分别为10万元、5.1万元,合同工期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天完成。如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长征驾校四合院木艺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1、合同生效后,甲方(被告)在两日内向乙方(原告)支付1000元作为预付款;2、待材料进场后,甲方在两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40%的款项,即40000元;3、工程结束待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一周内向乙方付清全部余款。《长征驾校四合院门头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1、合同生效后,甲方(被告)在两日内向与乙方(原告)支付10000元作为预付款;2、待材料进场后,甲方在两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20000元;3、工程结束待甲方验收合同后,甲方在一周内向乙方付清全部剩余款21000元。两份合同均约定,工程未经验收,甲方若启用,须与乙方协商,经同意方可使用。若未经乙方同意启用,将视为通过验收。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完成工程,被告已经启用工程成果。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给付原告81000元,原告主张尚欠6100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长征驾校四合院木艺施工承包合同》、《长征驾校四合院门头施工承包合同》、录音光盘、照片、录像视频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量,被告未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启用工程成果应视为验收,故对被告关于工程未经验收不应当支付尾款和违约金的辩称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工程款610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廊坊市冠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鸿德景坤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61000元、违约金15000元,共计76000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代理审判员  易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明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