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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行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林峰与邱浴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峰,邱浴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行字第1127号申请执行人林峰,女,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邱浴蕾,女,汉族,1981年10月0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林峰与被执行人邱浴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鼓民初字第425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林峰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5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2013)鼓执行字第1127号林峰与被执行人邱浴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及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2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4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建文执行员  林金程执行员  魏文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