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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章某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琴,章某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882号原告徐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江某斐,广东楚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波,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章某波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