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章某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琴,章某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882号原告徐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江某斐,广东楚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波,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章某波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