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行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蔡文、彭德钢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彭德钢,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173号原告蔡文。原告彭德钢、。委托代理人蔡文。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办后街房管大楼一、二、三楼,组织机构代码C1755236-X。法定代表人邓寿泉。副职负责人陶悦青。委托代理人邬建军,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确,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德钢、蔡文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彭德钢、蔡文以涉案行政纠纷已庭外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德钢、蔡文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充分,属于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德钢、蔡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德钢、蔡文负担,原告彭德钢、蔡文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吴 文 芬审 判 员 赵 布人民陪审员 张 卓 颖二〇一六 年 四 月 十三 日书 记 员 黄富城(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