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汪东升诉被告何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东升,何贵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340号原告汪东升,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被告何贵林,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东升诉被告何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东升于2016年4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东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汪东升承担。代理审判员 安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