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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汪东升诉被告何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东升,何贵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340号原告汪东升,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被告何贵林,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东升诉被告何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东升于2016年4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东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东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汪东升承担。代理审判员  安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波 百度搜索“”